新闻综述: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据报道,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媒体精粹】
高架桥下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
金雨红
一场无妄之灾,猝然而至。公众为遇难者的不幸遭遇痛心,也在叩问真相,探讨一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大桥何以夭折。
人们第一时间想知道,是不是桥梁的设计和质量有问题。官方文件显示,这座高架桥于2005年交工验收通车,曾被评为优良级工程。这座桥的结构是独墩桥,独墩桥的优点是占地少,节约空间,2000年后在国内应用广泛,缺点是侧向稳定度不够。这次事故不是独墩桥体侧翻的首例事故,国内已有多起类似事故的记录。
之前发生的类似事故中,桥梁设计大多被证实不是主因。严格说来,任何设计都不是完美的,有优点就有相应的不足,桥梁在竣工交付使用的时候,都有最大承载能力的限制,不能超越一切使用条件。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发生后,参与调查的专家初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超载。
车辆超载被初步认定为事故的元凶,人们接下来想知道,治理超载是不是存在诸多疏漏之处。据报道,发生侧翻的这座桥周边有钢材城、木材市场等诸多企业,因而有密集的载重货车常年通过。有媒体两年前就刊文提醒,无锡快速内环不应该放行卡车,不然将很难达到设计使用的50年期限,“一旦载重卡车压坏高架道路,造成桥梁断裂倒塌等,正在行驶中的小汽车,是无法预知和预防的,必定是灭顶之灾!”尽管文中所说的内环不是此次事故发生地外环,但类似的意见如果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果有关部门采取了更严格完备的治理措施,或许这次悲剧就能够得以避免。
另据报道,就在9月29日,无锡市相关部门刚刚启动新一轮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打击超限超载被列入其中。事实上,此次事故涉事企业曾多次受到查处,两年前曾被责令停业整顿。一边是相关部门常抓不懈严惩不贷,一边是企业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车辆超载成了禁而不止、屡打屡犯的顽疾,其背后少不了经济利益链条的驱使。
公路运输有包括路桥收费在内的各种成本,为了降低成本,一些大货车总是存在超载的冲动,超载若被罚款,罚款就成了追加的成本。超载的大货车司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车辆超载,也不可能不知道要面临被罚款的风险,更不可能不知道超载的危险,但一辆辆超载大货车还是上路了,把超载罚款算作成本,再多加一些分量,交完罚款,超载的大货车继续在高架桥行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其他所有的事情好像都不重要了,一而再、再而三地形成恶性循环,安全隐患越来越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才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所有参与人员的生命安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得来不易,不能有丝毫的苟且懈怠。此次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涉及道路安全治理、交通治理、物流经济生态体系改善等重大课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现有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同时着手。对道路、桥梁安全进行常规化定期排查和维护,请再用心一点;对货车密集通过路段的限行和管理,请再严格一点;对超载超限车辆的监管执法,请再加强一点。
高架桥侧翻,是桥不能承受超载货车的碾压,而高架桥下,是我们每一个人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无锡高架桥侧翻涉事道路的改扩建工程,拟于2019年年底开工,从另一个角度避免此次悲剧发生,也许就差了这一步。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不能总是用一次又一次的悲剧,才能唤醒对安全生产和生命健康的麻木不仁!
(摘自《北京青年报》,有删改)
【他山之石】
欧美日韩怎么治理超载
程祎琛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牵动了很多人的心。经初步分析,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一起事故或许是“多因一果”,但再怎么说,大卡车超载恐怕都甩不了锅。而跳出这起事故看,大货车严重超载问题显然需要被更多地正视,这已不是一次两次导致路桥垮塌类事故,这次只是将其后果更猛烈地呈现了出来。
在这方面,有很多“他山之石”可资我们借鉴。
拿美国来说,对超载的治理侧重技术监控,已经形成固定检测站、移动检测站、动态称重技术和设备相配合的体系。其不停车检测技术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了效率,使得治理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更高,让很多超载车辆寸步难行。
而欧盟早在50年前就开始完善货运法规,重点打击超载。德国对超载驾驶员的惩罚也相当严厉,“第一次超限的驾驶员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1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驾驶员,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
日本的处罚力度很高,在罚款之外还设置了有期徒刑,严格实行“一超三罚”制度,即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每个主体都逃不过法律的惩戒。
韩国同样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期限和罚款上限都远高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
我国的《公路法》第五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明令禁止超载,但仍有不少可改进的地方。
第一,规定交叉,执行不便。对于超载,路政一个标准,交警一个标准。涉及超载治理的,虽然有不少法律条款,但这些法条在关于如何处罚等内容规定上不尽一致,还有位阶不明等问题。
第二,惩治力度有待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法条则规定罚款的最高上限为3万元。
相比较韩国法和有“天价罚单”之称的美国法,我国目前制定的罚款水平在国际上并不算高。要增强整治力度,提高罚款力度很有必要。
第三,缺乏多主体的惩治措施。货车超载经常不只是司机的问题,所有利益相关者都不能钻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方面可借鉴日本,罚货主、司机、运输企业三方主体,同时也并罚不良生产、改装货车的厂家和借势勾结某些执法人员的黑中介。
第四,缺乏对执法人员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现有法律法规虽并未遗漏执法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却并无较为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面对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现象,该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
超载不是个新问题,治理此顽疾也任重而道远。但汲取现实教训,向严法和技术要效率,并不断探索治理路径,让道桥变得更安全,就不会是奢望。
(摘自《新京报》,有删改)
思辨:到底是偶然性的安全事故,还是必然性的安全隐患的爆发?是质量问题,还是超载,抑或是两种问题的“共振”?这是事故调查必须给出的答案。一定程度上说,对遇难者的最好告慰就是彻查事故原因,避免悲剧重演。生命不可重来,敬畏生命就需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就需防患于未然,就需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
立意:①以生命的名义,吁求真相。②审视越细致,越有益于避免类似事件重演。③敬畏生命,敬畏规则,才能避免悲剧重演。